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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體之罪 – 網絡公審


今日記錄一下這篇文章 ── 〈鄉民的正義:一百萬人要妳死,妳就得死嗎?〉(戴季全著)。

這篇文章放在 Google Reader 星號列表己經半個月時間,一直未有時間理會。

最近香港的國民教育爭論愈見激烈,又想起這篇文章。以下節錄一下:

漢娜鄂蘭在《責任與判斷》一書中提到:『如果有所謂的集體之罪,也就是間接之罪,則他們的狀況是集體無罪。事實上,他們是唯一一群完全沒有責任的人……』
整個民主素養的養成,從蘇格拉底在廣場的討論開始,大家先是圍觀、議論紛紛,在言論自由的前提下,形成公民的共識,進入成熟的立法循環,成為法治社會。
然後網路橫空出世。每一個年輕人都掌握了成本極低的媒體技術,開始創造全新的媒體場域,強大到成為傳統主流媒體的重要新聞來源。那個公民的共識,以一種前所未有的匯聚力,形成年輕民主國家中年輕公民的正義:… 這些是直接民意,既有的政治架構根本無法負荷新的政治力運作,我們把推和讚看成輕輕鬆鬆的舉動,在他們的眼裡,鄉民投票,模樣上就像公民投票。
於是我們在形塑民主素養的過程中,民粹從網路中滿溢出來了。我們還分不清楚少數服從多數,不代表一百萬個人要你死,你就要死。其中的關鍵流程,在立法程序。一百萬個人透過公權力凝聚的過程所制定的法律,即便內含死刑的懲罰,也是懲罰採取特定違法行為的人,不是懲罰特定的人。也就是說,法治社會想要消除的,是行為、是對整體社會不利的行為,從嚴、從慢、從邏輯認定。不是根據一時的情緒與不縝密的事實理解,從寬、從速、從感受決定。
網絡力量的確非常可怕,是好是壞我不懂得。但無可否認,網絡的確加速了社會的混亂。